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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xx按揭购房款还款一案的起诉案由分析
来源:毛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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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司律师 毛锋,执业于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关于xx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xx按揭购房款还款一案的起诉案由分析

本案我方代表xx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债权人证据主要有,证据一:建设银行12万元的进账单及该进账单对应的转账支票存根;证据二:存款回单;证据三:债权人内部记账凭证。

一、对债权人上述三项证据予以简要分析:

从证据形式及待证事实上看,证据一和证据二是债权人通过第三方建设银行转账和存款而由银行出具的回单,该回单形式上真实有效应无争议,其中证据一可直接证明的事实是债权人向西安新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通过建设银行用转账支票支付12万元整的事实。关于证据二,其形式虽也无异议,但存款回单上显示的存款账户名和账号均为xx(以下简称债务人),债权人虽然持有该存款回单但无法单独直接通过该证据证明回单上对应的款项是由债权人存入的事实,所以证据二待证事实部分需要结合证据一及从逻辑角度予以分析。关于证据三,因为该记账凭证属于债权人单方面制作,仅属于其内部公司管理范畴,并未得到债务人或其他与本案相关第三方的确认,在本案中适用于证据的意义不大。所以本案中对于债权人而言,应着力于证据一和证据二的使用。

二、诉讼方案的探讨

在对债权人持有的有效证据进行了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由于本案中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的借款协议,也无其他证据可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就目前为止,债权人要想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损失大致有如下三种方案可选:第一种方案,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进行起诉;第二方种案,以非法侵占为由进行起诉;第三种方案,以要求返还借款为由进行起诉。

关于第一种方案。由于本案诉争款项是用以偿还房屋按揭款,持续时间近十年之久,而且在这十年间债权人不间断的一直往债务人本人账户存入资金用以为其个人偿还房屋按揭款。那么从现实角度来说,若采取第一种方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的话无论是从诉讼时效上还是逻辑上都无法保证。诉讼时效方面,由于付款时间长达近十年,大部分付款债权人难以举出有效证据来证明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那么依法两年之前其为债务人代付的按揭房款将因失去时效而难以得到法庭支持,同时债权人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其从2004起的数年内一直向债务人本人账户存钱偿还其个人的按揭房款,若认为是不当得利显然缺乏合理的解释。如此,不仅会使债权人两年之前的债权得不到保障而且不当得利的事实恐怕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综合上述考虑,不建议采用不当得利进行起诉。

第二种方案以非法侵占要求返还为由进行起诉。由于债权人代还房款的房屋是债务人以其本人名义从房产公司购买,房产证上自始记载的房屋所有人就是债务人,同时债权人又很难找出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非法侵占,鉴于此,该方案的可行度极低,本案不予考虑。

关于本案,本人赞同使用第三种方案即以借款纠纷为由进行起诉。

三、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的可行性分析

在这里主要从借款纠纷情况下对双方的举证责任及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进行分析:

在借款纠纷中出借人(债权人)依法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借款合意的存在,二是款项已经向债权人交付。关于本案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由于当今社会人们之间的借款合意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来表现,即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但由于社会传统文化的原因,国人比较注重人情关系,通常碍于面子或出于熟人的考虑,双方并不会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反而通常会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来达成借款合意,最多只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一张借条,双方对借款的支付形式及利息等其他细节没有约定,所以往往会导致众多纠纷的产生。但尽管如此,口头借款协议仍然普遍存在。那么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之下,本案双方亦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所以债权人主张双方之间达成的是口头借款协议实属正常。

由于口头借款协议不存在书面的借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只需要证明向债务人交付过款项的事实。本案,债权人是否向债务人交付过借款?可以结合债权人手中的现有证据进账单和存款回单进行论证。首先,进账单可以对债权人支付的其中12万元进行确认。对此,债务人可能会提出债权人向房产公司支付的12万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或该款不是支付的其个人的房款。如果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果真提出上述质疑,则债权人可以通过房产公司查询该12万款项的用途明细即所付的房款对应的房屋或通过房产公司证明债权人并未在其公司购房的事实而予以解决。 其次,证据二存款回单清楚的反映了从2004年以来债权人向债务人本人账户存入款项的数额,该部分款项可以通过调取银行的款项流向来说明其用途。关于存款回单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如上文所述,因为回单上的账户名和账号都是债务人,债权人仅是持有这些回单而不能直接证明这些款项是债权人存入。针对这个问题债权人可以将证据二存款回单与证据一支付凭证结合起来论证,一方面债权人支付了首付款12万元,后又连续支付该房屋的按揭款,这两个事件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如果对方主张这些存款回单属于自己所有,是债权人通过其他方式从她那取得(如拾到或窃取等),那么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如此多的票据一张不少而且都能保存完整,对方认为的是从她那获取的可信度不大,同时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窃取或捡拾其存款回单的事实举证,否则债务人的该项主张被采纳的可能性极小。而且结合先前的12万元的支付凭证债权人持有这些按揭还款的存款回单具有合理性,债务人若无其他有效证据,则很难使得这些票据本来是其个人所有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存款回单本来即属于债权人所有的主张具有一定的优势。

上述是对债权人完成支付借款的论证,可以看出其中的12万元的问题不大,而另外一部分款项即存款回单中所对应的款项虽然并不能直接看出是债权人所付,但正如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结合证据一及现实合理的角度加以分析和论证,从而在诉讼中得到一定的优势。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具体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如何进行分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

四、债权人以借款纠纷起诉后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

关于本案事实部分,债务人可能会以双方之间存在的是赠与关系进行对抗。一旦出现这种情形,那么在债权人否认的前提下,债务人即应当对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债务人很难举证证明。而本案中债权人是一个企业法人,即便是属于赠与关系也不应该是以豪情公司这个法人的名义进行,这也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债务人主张的赠与关系是缺乏现实基础的,也不具合理性,在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其赠与的主张将很难得到支持。

五、最后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以借款纠纷为由对债权人而言具有更大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债权人以口头借款协议为由进行起诉相对于不当得利和非法侵占而言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的结论是本案宜以借款纠纷起诉。

针对本案,若存在其他更合适途径,则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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