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洗澡滑倒摔伤谁来负责?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解释》
第六条
第十七条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相关案例:
郝先生到某洗浴公司洗澡时被摔伤,为讨损失,他将洗浴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洗浴公司上诉,判决洗浴公司赔偿郝先生医疗费、误工损失、承包金损失、营养费共计5400余元。
郝先生与他人共同到洗浴公司洗浴。洗浴过程中,郝先生在浴池外滑倒并摔伤。其摔倒处未铺设防滑设施,亦无相应警示标志。后洗浴公司将郝先生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郝先生右侧腓骨小头骨折、内外侧副韧带损伤,休息1个月。此后,郝先生在家休养,并花费130元后期治疗费,同时造成相应误工、承包金损失。
后郝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洗浴公司的经营场所未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郝先生身体损伤,且因此造成原告误工损失、承包金损失、后期治疗费、营养费共计7.7万余元,故起诉要求洗浴公司赔偿70%的经济损失。
洗浴公司称,公司洗浴场所铺有防滑地砖,郝先生当日是酒后到公司洗澡,其滑倒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洗浴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洗浴中心仅在浴池台阶处铺设防滑垫。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洗浴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洗浴公司主张在洗浴场所内已采取了防滑和警示措施,但缺乏充足、详实的证据加以佐证。现郝先生在洗浴时摔倒,可认定洗浴公司在洗浴场所铺设的设施存在缺陷,亦无相应警示标志,故应对郝先生伤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洗浴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造成消费者郝先生人身伤害,理应支付郝先生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