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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强奸案看律师如何进行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
来源:毛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7
浏览量:805

从一起强奸案看律师如何进行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

作者:毛锋/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的最显著特征就是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对于犯强奸罪的犯罪分子起刑点最低为三年有期徒刑,另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最高也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对该罪的打击程度是非常严厉的。

犯罪分子固然应当受到惩罚,但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程序正义也必须得到保障,作为辩护律师如何才能为委托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刑事辩护呢?请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件:

某男系一餐饮店管理人员,2015年4月底一天清晨其上班刚走到店门口便被早已等候多时的民警控制,并被告知其涉嫌一桩强奸案件,某男顿时惊恐不知所措,却实在想不起来自己什么时候强奸过别人,后在被带回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才了解到,原来是同店上班的服务员某女家属对其进行了控告。某男被刑事拘留5天后,其家属找到我们请求我们为某男提供辩护服务。听过其家属对案件事实的大概描述过后,我们分析得出此案辩护工作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进行,办理完委托辩护手续后,我和助手便迅速展开工作,跟办案机关沟通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会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初步询问了解。

嫌疑人向我们陈述了如下事实:“我确曾于约一个月前(具体时间无法记清)的一天晚上与某女(控告人,大约20岁)有过肢体的接触,当时员工宿舍只有我们二人,我们店男女宿舍仅有一墙之隔,我没事干就到该女宿舍坐在她床边与她一起玩手机听歌,我们两个都挺开心。过了一阵子,她便当着我的面换裤子,还问我新买的裤子漂亮不漂亮。我觉得她故意在我面前换裤子是在勾引我,我也一时没忍住就把她抱在怀里,然后脱掉她的裤子,我把生殖器放在她下体外面SY然后射精在她生殖器外面,事后我就回我宿舍睡觉去了,整个过程她也没有反抗,而且还很配合。就在我被抓的前几天,那个女娃的姨妈来找我说那女娃把事情都给她说了,便向我要钱,我没给,然后她姨妈当时给我说要报警告我强奸,我心想我又没强奸,不怕你报警,没想到现在警察还真把我抓了。那个女娃平时有点呆呆的感觉,像是精神有点不正常。大概事实就是上面这些”。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我们意识到公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行系强奸,但根据其陈述却完全不具备强奸罪的犯罪特征,由于暂时未能获取案卷证据材料,还无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判断,而这些只能通过审查起诉阶段从检察院查阅案卷才能实现

2015年6月份案件很快就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从检察院阅卷后发现,嫌疑人在案卷中的陈述与会见时一致,只是被害人的陈述中却一直在详细述说嫌疑人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事实。由此我们得出本案核心思路是:公诉人对嫌疑人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链是否完备?目前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说到嫌疑人存在强奸行为,仍不足以证明嫌疑人强奸事实的真实存在。后来本案经过了两次补充侦查,我们对补充侦查材料进行阅卷,却惊奇的发现了一份被害人某女的《精神情况鉴定报告》,报告结论中明确写着“精神状况轻度失常”、“对性行为缺乏基本认知”等字样。看到这份报告后,我们感觉到该案可能会有一个新的转机。

其后在本案审判阶段我们提出了如下主要辩护观点:一、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的精神障碍,对性行为缺乏基本认知,仅有其单方陈述不能认定本案强奸事实,本案亦无其它证据可证明被告人强奸事实的存在,认定被告人强奸罪证据不足;二、纵观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存在强制猥亵某女的行为,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案;三、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本案首次开庭后,经过合议庭向公诉人示明,公诉人被迫撤案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重新进行了起诉,最终在我们的辩护下,被告人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而如果强奸罪一旦成立,那么被告人要面临3年到10年之间刑期的处罚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同一案件、同样的证据材料下,指控罪名却千差万别,而被告人面临的刑期却有着数年的出入。本案如果强奸罪成立,被告人被判处5年-7年左右的有期徒刑都是可能的,而被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之后,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通过发现案件焦点,最终通过一份鉴定报告找到辩护工作的切入点,最终收获良好的辩护效果。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仅要熟悉犯罪的基本构成,还要善于运用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攻破公诉方的证据链条,甚至将公诉方的证据为我所用,取得辩护的成功。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要想达成高效的辩护目的,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熟练掌握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具体到个案中,辩护律师在全面阅卷了解案情并掌握公诉人证据后,要先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讲就是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所指控罪行的故意,客观上是否积极主动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最后看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或者说该种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个环节只要有其中一个不具备,那么所指控的罪名既不能成立。拿上文案例来说,被告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对某女实施了强奸行为,最终造成了侵害被害人性自主选择权危害结果的出现,那么被告人的行为才能构成强奸罪。而三个环节的因素是否完全具备则有赖于公诉人的证据体系,很显然案例中公诉人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某男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所以最终控告某男强奸罪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作为辩护人而言就是要找到公诉人证据的薄弱点,然后有针对性的采取辩护策略。

二、认真做好会见工作,全面听取被告人陈述与意见

被告人作为案件直接当事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是必须做的工作,也是后续辩护工作展开的基础。通过会见,不仅可以向被告人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其对自身的行为有更合乎客观的认识,同时听取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的意见和辩解,再对照被害人的陈述及办案机关的相关证据,往往可以找到案件事实方面的可疑点,进而为后期辩护工作找到突破口。本文案例中我们会见被告人时其陈述其并未实施强奸行为,只是将生殖器放于被害人生殖器外射精,而我们根据案件其它证据分析发现,并无其它有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所有证据材料唯一能证实的只有被告人将生殖器放于被害人生殖器外射精一事,所以最终被告人只被判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仅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三、及时详尽阅卷,攻破公诉人证据体系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及时阅卷,做好阅卷笔录,对案卷重点内容进行摘录和标注。阅卷过程中,重点分析公诉人的证据体系是否可以构成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的充分条件,案卷事实与指控事实冲突的地方就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和重点辩护的地方,攻破了公诉人的证据链,我们的辩护工作就成功了一半。同时辩护律师的阅卷工作一定要细致、严密、周祥。正如案例中,通过阅卷我们从被害人的精神状况鉴定材料中找到了突破口,最终大大提高了辩护效率。本来侦查机关认为对公诉有利的一个证据,最终却反被辩护方所用。

四、发表辩护意见重点突出,逻辑严密,言简意赅

辩护意见应当是对前述三大内容的综合展现,不仅要关注案件总体的走向,还应重点对公诉人的证据体系及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突出论述,这一内容应当作为辩护意见的核心和主要部分进行发表和提交。所谓“证据是诉讼之王”,如果我们能将公诉人证据体系的漏洞充分的展现给合议庭,如能通过公诉人的证据漏洞得出案件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犯所指控罪行,那么我们离成功辩护又更近了一步。但应当注意,庭审中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时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对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可以进行适当强调论述。庭审结束要将自己的辩护意见整理成书面辩护词提交合议庭,供合议庭成员研究案件时阅读,如果我们提出的辩护观点有理有据,一般合议庭也会予以采纳。撰写辩护词的原则是用词精简,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法官很忙一般不会去看那些长篇大论的文字,篇幅过长就会显得重点不突出,言语啰嗦,最终影响辩护意见的采纳效果。

上述仅是本律师根据自身多年来办理过的部分刑事案件对如何做好刑事辩护工作进行的一个简要论述,其内容也只是刑事辩护工作的方面,然而所提四个要素却是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最基本内容,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如果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刑事犯罪的基本理论、认真做好会见、阅卷、庭审辩护工作,那么我们就有极大的可能取得更为高效的个案辩护效果,最终实现当事人委托辩护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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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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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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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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